哪些情况必须夫妻双方到场才能办理离婚?

在从事婚姻情感咨询的这些年里,我接触过太多想要结束婚姻的伴侣。有人冷静理智,有人情绪崩溃,也有人带着遗憾与不甘。每当他们问起“我们能不能一个人去办离婚?”这个问题时,我的心里总会泛起一丝复杂的情绪。因为这不仅关乎法律程序,更牵动着两个人之间最后的情感联结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以及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,协议离婚是唯一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完成的法定离婚方式。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一方不愿意继续生活,就可以单方面快速脱身,但现实并非如此简单。尤其是当双方选择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,法律明确要求——夫妻必须同时出现在婚姻登记机关,提交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,并当场确认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。
为什么法律要设置这样的门槛?其实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考量。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结合,它还涉及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债务承担等一系列现实问题。如果允许单方到场就能解除婚姻关系,极有可能导致弱势一方(尤其是女性或经济依赖方)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。因此,强制双方到场,是为了确保整个过程公开、公正,也让彼此有机会最后一次坐下来,理性沟通,达成共识。
我在咨询中曾遇到一位来访者李女士,她丈夫长期冷暴力,提出离婚后便消失不见,只让她自己去办手续。她跑了好几趟民政局,都被工作人员告知:“他必须来。”起初她愤怒又委屈,觉得这是故意刁难。但在我们的谈话中逐渐明白,这种“强制见面”其实是一种保护机制。最终,经过调解,男方露面并签署了协议。虽然两人关系已无法挽回,但至少孩子抚养费和房产分配得到了明确约定,避免了后续更大的矛盾。
值得注意的是,诉讼离婚则有所不同。如果一方坚决不愿离婚或失踪失联,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在这种情况下,并不要求双方必须同时出现在民政局,而是由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。也就是说,只有协议离婚才严格要求“夫妻共同到场”。
此外,自2021年《民法典》实施以来,协议离婚还增设了“离婚冷静期”制度。即夫妻双方即使都同意离婚,在首次提交申请后,还需经过30天的冷静期,之后再共同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。这意味着,哪怕你们已经签好了协议、拍了合影、填了表格,若有一方在30天后反悔或不到场,离婚程序就会自动终止。
从情感角度看,这个“必须到场”的规定,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心理缓冲。它迫使人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:是真的想离开,还是只是一时冲动?我见过不少夫妻,在第二次去民政局的路上,因为孩子的照片、一句道歉、一个眼神,选择了撤回申请,尝试修复关系。当然,也有更多人,在经历了深思熟虑后,平静地签下名字,体面告别。

所以,请理解,这不是 bureaucracy 的繁琐,而是对一段关系最起码的尊重。婚姻的开始需要承诺,它的结束也同样需要仪式感和责任担当。
如果你正站在离婚的十字路口,请记住:无论多想逃离,面对才是成熟的开始。与其纠结“能不能一个人去”,不如问问自己:“我们是否已经把该说的话说完,该承担的责任理清?”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为过去画上句点,也为未来腾出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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